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57號
- 聲請人
- 陳姜大梅
- 代理人
- 陳輝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2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3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57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單位數 │├──┼─────────┼──────┼──────┼────┤│001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富泰二號基金│00-0000000-0│99827.3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