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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57號

聲請人
陳姜大梅
代理人
陳輝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2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3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57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單位數 │├──┼─────────┼──────┼──────┼────┤│001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富泰二號基金│00-0000000-0│99827.3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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