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81號聲 請 人 葉采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205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 ┌────────────────────────────────┐ │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 │0001│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00000-0 │884 │ ├──┼───────────────┼────────┼────┤ │0002│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0081NX0000000-0 │61 │ ├──┼───────────────┼────────┼────┤ │0003│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0083NX0000000-0 │47 │ ├──┼───────────────┼────────┼────┤ │0004│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000000-0 │49 │ ├──┼───────────────┼────────┼────┤ │0005│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00000-0 │104 │ ├──┼───────────────┼────────┼────┤ │0006│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0089NX0000000-0 │45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