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01號
- 聲請人
- 莊哲銘(即易達通運國際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7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8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01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百士昌企業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2年9月30日│21,767元 │CB0000000 ││ │ │台北復興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