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11號
- 聲請人
- 元隆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樹舜
- 代理人
- 高禎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11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恆成貿易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北│102年8月31日│ 16,800元 │GD0000000 ││限公司 鄭敬真│新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