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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1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楊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11號

聲請人
元隆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舜
代理人
高禎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11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恆成貿易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北│102年8月31日│ 16,800元 │GD0000000 ││限公司 鄭敬真│新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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