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41號聲 請 人 張金堅 代 理 人 張倩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2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吳佳霖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沈彤檍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41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 │0001│安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98NY-0000000 0│1 │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