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41號
- 聲請人
- 張金堅
- 代理人
- 張倩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2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41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0001│安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98NY-0000000 0│1 │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