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49號聲 請 人 江怡穎(即林淑慧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趙忠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黃巧吟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49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 │0001│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086NX0000000-0 │1 │776 │ │ │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02│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089NX0000000-0 │1 │155 │ │ │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03│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090NX0000000-0 │1 │46 │ │ │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