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49號
- 聲請人
- 江怡穎(即林淑慧之繼承人)
- 代理人
- 趙忠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49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0001│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086NX0000000-0 │1 │776 ││ │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0002│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089NX0000000-0 │1 │155 ││ │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0003│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090NX0000000-0 │1 │46 ││ │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