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65號
- 聲請人
- 鎧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吉榮
- 訴訟代理人
- 陳瓊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2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 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 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65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立積科技工程有│上海商業儲蓄│102年8月31日│9,450元 │WT0000000 ││ │限公司 梅振德│銀行世貿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