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65號聲 請 人 鎧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吉榮 訴訟代理人 陳瓊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2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 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 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鍾雯芳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65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立積科技工程有│上海商業儲蓄│102年8月31日│9,450元 │WT0000000 │ │ │限公司 梅振德│銀行世貿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