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78號聲 請 人 陳芳蓁(即吳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1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3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思辰 ┌─────────────────────────────┐ │附表: 102 年度司催字第2134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 ├──┼──────────┼────────┼───┼──┤ │0001│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 │1 │1000│ ├──┼──────────┼────────┼───┼──┤ │0002│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 │1 │1000│ ├──┼──────────┼────────┼───┼──┤ │0003│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 │1 │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