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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林拔群
  • 法定代理人
    李偉

  • 原告
    震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90號聲 請 人 震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 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顏莉妹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9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鴻元景觀工程有限公│永豐商業銀│102年11月15日 │382,837元 │AG0000000 │ │ │司 許金香 │行深坑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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