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92號聲 請 人 長龍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巧蓉 代 理 人 施翠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原為詹萬裕,嗣於訴訟繫屬後變更為陳巧蓉,並由其具狀聲明承受,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5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35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102年9月3日 │218,975元 │EN0000000 │ │ │限公司 高育仁 │橋分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