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11號聲 請 人 佳麗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禎杰 訴訟代理人 劉森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二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高宥恩 ┌────────────────────────────────────────────────────────┐ │附表: 103 年度除字61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蘇進財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102年9月23日 │24,200元 │SH0000000 │ │ │ │ │社吉林分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