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11號
- 聲請人
- 佳麗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禎杰
- 訴訟代理人
- 劉森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二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 年度除字61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蘇進財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102年9月23日 │24,200元 │SH0000000 │ ││ │ │社吉林分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