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17號聲 請 人 馮武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林鈞婷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1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台達航空貨運承攬有│第一商業銀│102年10月31日 │9,792元 │FA0000000 │ │ │限公司 劉江明月 │行中崙分行│ │ │ │ ├──┼─────────┼─────┼───────┼─────┼─────┤ │002 │台茂運通報關有限公│第一商業銀│102年10月31日 │34,197元 │AL0000000 │ │ │司 劉宗仁 │行民生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