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30號聲 請 人 佳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駿成 代 理 人 萬淨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49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30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上林餐飲事業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2年11月15日 │138,783元 │AB0000000 │ │ │ │限公司 │店分行 │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