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30號
- 聲請人
- 佳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駿成
- 代理人
- 萬淨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49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30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上林餐飲事業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2年11月15日 │138,783元 │AB0000000 │ ││ │限公司 │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