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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7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77號

聲請人
金莎家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2520第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7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台灣區植物油製煉工│彰化商業銀行│102年9月9日 │63,000元 │JN0000000 ││ │業同業公會 │長安東路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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