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77號聲 請 人 金莎家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2520第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徐明鈺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77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台灣區植物油製煉工│彰化商業銀行│102年9月9日 │63,000元 │JN0000000 │ │ │業同業公會 │長安東路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