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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0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01號

聲請人
林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346號公示催告
    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3月18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0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富澄御坊股份有限公│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2年11月30日 │7萬7,300元        │CO0000000 │
│    │司  黃治豪        │古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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