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陳琪媛
- 原告林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01號聲 請 人 林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346號公示催告 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3月18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明潔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0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富澄御坊股份有限公│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2年11月30日 │7萬7,300元 │CO0000000 │ │ │司 黃治豪 │古亭分行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