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34號
- 聲請人
- 明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奚 傑
- 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人
- 林佳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4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34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 數 │├──┼────────────────┼─────────┼──┼─────┤│0001│中揚特別機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0-NY-0000000 │1 │4,646,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