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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4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葉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42號

聲請人
群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昀珊
訴訟代理人
涂宥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0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 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 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42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維格診所劉逸鳴│星展(台灣)商業銀│101年10月31日 │15,035元 │DB0000000 ││ │ │行 忠孝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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