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42號
- 聲請人
- 群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昀珊
- 訴訟代理人
- 涂宥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0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 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 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42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維格診所劉逸鳴│星展(台灣)商業銀│101年10月31日 │15,035元 │DB0000000 ││ │ │行 忠孝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