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57號
- 聲請人
- 李兆益
- 代理人
- 莊榮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57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 │├──┼───────────┼───────────┼───┼───┤│0001│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75-NE-000557至000559 │3 │30000 │├──┼───────────┼───────────┼───┼───┤│0002│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75-NE-001053 │1 │10000 │├──┼───────────┼───────────┼───┼───┤│0003│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75-ND-000147至000153 │7 │7000 │├──┼───────────┼───────────┼───┼───┤│0004│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75-ND-000269至000273 │5 │5000 │├──┼───────────┼───────────┼───┼───┤│0005│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15 │1 │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