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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57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匡偉蘇嘉豐曾育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57號

聲請人
李兆益
代理人
莊榮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57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 │├──┼───────────┼───────────┼───┼───┤│0001│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75-NE-000557至000559 │3 │30000 │├──┼───────────┼───────────┼───┼───┤│0002│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75-NE-001053 │1 │10000 │├──┼───────────┼───────────┼───┼───┤│0003│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75-ND-000147至000153 │7 │7000 │├──┼───────────┼───────────┼───┼───┤│0004│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75-ND-000269至000273 │5 │5000 │├──┼───────────┼───────────┼───┼───┤│0005│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15 │1 │500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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