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64號聲 請 人 康博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3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3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余富琦 ┌─────────────────────────────┐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764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邦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 │1 │600 │ ├──┼────────────┼───────┼──┼──┤ │0002│邦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 │1 │54 │ ├──┼────────────┼───────┼──┼──┤ │0003│邦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 │1 │500 │ ├──┼────────────┼───────┼──┼──┤ │0004│邦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 │1 │5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