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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8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黃柄縉徐千惠黃媚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88號

聲請人
青騰元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安益
代理人
黃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8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青騰元國際企業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長│102年11月25日 │250,000元 │CY0000000 │ ││ │有限公司 鍾安益 │安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黃媚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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