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90號聲 請 人 南運體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永崇 代 理 人 卓琬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02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90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南運體育用品股份│國泰世華商業│102年8月26日│302,340元 │PC0000000 │ │ │有限公司 卓永崇│銀行安和分行│ │ │ │ ├──┼────────┼──────┼──────┼─────────┼─────┤ │002 │南運體育用品股份│國泰世華商業│102年8月26日│15,117元 │PC0000000 │ │ │有限公司 卓永崇│銀行安和分行│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