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91號聲 請 人 捷耀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雪玉 代 理 人 鍾珮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 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王人俊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91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2年12月9日│55,553元 │00000000 │ │ │限公司 蔡宏圖 │仁愛分行 │ │ │ │ ├──┼─────────┼────────┼──────┼─────┼─────┤ │002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2年12月9日│125,170元 │00000000 │ │ │限公司 蔡宏圖 │仁愛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