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93號
- 聲請人
- 李茂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元碩國際事業有限│國泰世華商業│101年8月23日│56,800元 │IF0000000 ││ │公司 李茂榮 │銀行長春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