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林春鈴
- 原告李茂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93號聲 請 人 李茂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元碩國際事業有限│國泰世華商業│101年8月23日│56,800元 │IF0000000 │ │ │公司 李茂榮 │銀行長春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林芯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