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77號聲 請 人 大品國際聯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豪 代 理 人 吳綵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5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王妤甄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87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大品國際聯合餐飲股│玉山商業銀行中山分│102年6月30日│5,250元 │AI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林志豪│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