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26號聲 請 人 謝節惠 代 理 人 劉晏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林佳慧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926號│ ├──────────┬────────┬───┬────┤ │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 │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 │1 │3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