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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除字第9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 年度除字第97號

聲請人
圭億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俊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6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97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1 │景達實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02年9月30日│138,126元 │HD0000000 ││ │公司 魏蕭楨祥 │瑞祥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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