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除字第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 年度除字第97號
- 聲請人
- 圭億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6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97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1 │景達實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02年9月30日│138,126元 │HD0000000 ││ │公司 魏蕭楨祥 │瑞祥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