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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7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張瑜鳳陳家淳梁夢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77號

聲請人
嘉其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1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6 月9 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103 年6 月7 日,是日為週六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03 年6 月9 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977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 │ │(民 國) │(新臺幣) │ │├──┼─────────┼──────┼──────┼──────┼─────┤│001 │台灣動力工程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103年1月28日│47萬3,950元 │HN0000000 ││ │限公司 雷謦遠 │忠孝東路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家淳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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