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93號
- 聲請人
- 葉宗修
- 代理人
- 藍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993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0001│力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E-0000000 │1 │10000 │├──┼───────────┼───────┼──┼───┤│0002│力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1 │1000 │├──┼───────────┼───────┼──┼───┤│0003│力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1 │1000 │├──┼───────────┼───────┼──┼───┤│0004│力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1 │1000 │├──┼───────────┼───────┼──┼───┤│0005│力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1 │1000 │├──┼───────────┼───────┼──┼───┤│0006│力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1 │1000 │├──┼───────────┼───────┼──┼───┤│0007│力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1 │1000 │├──┼───────────┼───────┼──┼───┤│0008│力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1 │1000 │├──┼───────────┼───────┼──┼───┤│0009│力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 │1 │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