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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93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93號

聲請人
葉宗修
代理人
藍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993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0001│力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E-0000000 │1 │10000 │├──┼───────────┼───────┼──┼───┤│0002│力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1 │1000 │├──┼───────────┼───────┼──┼───┤│0003│力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1 │1000 │├──┼───────────┼───────┼──┼───┤│0004│力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1 │1000 │├──┼───────────┼───────┼──┼───┤│0005│力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1 │1000 │├──┼───────────┼───────┼──┼───┤│0006│力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1 │1000 │├──┼───────────┼───────┼──┼───┤│0007│力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1 │1000 │├──┼───────────┼───────┼──┼───┤│0008│力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1 │1000 │├──┼───────────┼───────┼──┼───┤│0009│力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 │1 │500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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