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98號
- 聲請人
- 心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貴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998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心藝企業有限│永豐商業銀│103年3月10日│2,132元 │AG0000000 ││ │公司 陳貴芝│行和平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