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1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120號
- 抗告人
- 三椿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之策(原名:楊嘉欣)
- 法定代理人
- 楊嘉峻
- 法定代理人
- 楊嘉宸
- 抗告人
兼法定代理 楊哲仁
人 陳琇珍
上列抗告人聲請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4 年3 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異議。惟按,依本編(指抗告程序)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前段定有明文,故抗告人於104 年4 月10日提出之「民事異議狀」,實係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應視為已提起抗告,且當按同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