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1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159號
- 異議人
- 周家嵐
- 異議人
- 張家齊
- 相對人
- 昇昱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達
- 相對人
- 江金熖
- 相對人
- 李毅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異議人周家齊」之記載,應更正為「異議人張家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