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1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100號
- 上訴人
- 天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忠
- 訴訟代理人
- 林鵬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保險字第100號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987,930元(計算式:18,114,755元-6,126,825元=11,987,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9萬6,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