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90號

給付保單解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9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單解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2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90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單解約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