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黃柄縉、黃媚鵑、蕭涵勻
- 當事人百家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百家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啟宏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洪月蘭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所為之103年度簡上字第1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 訴,特此裁定。又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文,再審 原告未於書狀載明再審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上開期間內提出書狀,併予補正本件之再審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吳芳玉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再易…」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