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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執字第38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38號

聲請人
楊政彥
相對人
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八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資方應於100年12月30日1次給付勞方:2.楊政彥:100年2月本薪23,282元、100年3月本薪24,229元、100年4月本薪23,696 元、100年6月本薪20,763元、100年7月本薪22,949元及100年8月本薪16,659元,共計131,578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0年12月8日經臺中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0年12月30日1次給付聲請人100年2月本薪新臺幣(下同)23,282元、100年3月本薪24,229元、100年4月本薪23,696元、100年6月本薪20,763元、100年7月本薪22,949元及100年8月本薪16,659元,共計131,578元。因相對人並無詳細還款計畫書,且迄今曠日廢時無任何進展,顯見其毫無還款誠意。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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