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執字第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49號
- 聲請人
- 謝佩莉
- 相對人
- 界轉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恂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0四年四月十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預告工資及資遣費等)以新臺幣(下同)20,000元整達成和解;資方應於民國104年4月25日以前將前述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4年4月10日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0,000元,並於104年4月25日前匯款至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等情,有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惟相對人迄今未依調解方案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華泰商業銀行大安分行帳號06-61-00023695-0號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影本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