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9號
- 原告
- 喜羊羊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是高
- 訴訟代理人
- 蘇奕全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為元律師
- 被告
- 詹荏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表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