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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9號

原告
喜羊羊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是高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代理人
陳為元律師
被告
詹荏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表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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