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之曄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1 萬0,1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8,0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