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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28號

給付特別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28號

原告
孫嘉麗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宇莉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羿甫律師
被告
香港商奎恩佰瑞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松
訴訟代理人
曾更瑩律師

      李俊瑩律師

      詹傑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別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言詞辯論期日原關於「定一零五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五時宣判」之裁定,應更正為「定一零五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05 年2 月2 日言詞辯論期日,裁定定期於105 年3 月13日下午5 時宣判,因斯日為星期日,係顯然錯誤,故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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