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83號
- 原告
- 王渝柏
- 被告
- 博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攜碼電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陳錦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丁中原律師
沈妍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之3,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