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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3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8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彥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典暘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典暘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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