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李文龍即龍華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8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文龍即龍華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之正確金額為何。 二、本件債權有無約定履行期?若無,是否經定期催告後,仍不履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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