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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0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1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傅筱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大威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麗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蔡光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肆拾陸萬玖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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