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7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71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英雄廣場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耀弘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奇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建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叁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