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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1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17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堅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漢風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郭沛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相對人漢風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業於民國88年11月18日為解散登記,請陳明本件請求對象係有漢風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或郭沛沛?如欲對漢風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為請求,請提出其解散前、後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如欲對郭沛沛為請求,請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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