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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陳茂嘉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永杰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永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32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高永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和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永祥 劉月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億陸仟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零柒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貳佰玖拾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捌佰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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