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8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8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葛樹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秀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文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滿滿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秀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實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秀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福生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柒萬壹仟肆佰叁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沈秀美、陳文龍、沈啟明、滿滿金股份有限公司、實錸股份有限公司、福生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相對人沈秀美、陳文龍、沈啟明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4年7月7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4年7月24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依上開意旨提出沈啟明之戶籍謄本,與逾期未補正同,其對相對人沈啟明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