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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8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85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川科技有限公司、清麗國際有限公司、王耀輝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分別積欠買賣價金及票據債務,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務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務人計3位,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另應補繳500元,始為適法。

二、查請求標的(二)、(三)依請求原因事實所述,係屬同一票據債務,依票據法第96條第1項規定,發票人及背書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請釋明對該連帶票據債務以不連帶債務對債務人清麗國際有限公司及王耀輝分別請求各915,780元之法律依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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