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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8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84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莊正暐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琩聖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原名騰彪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譚祖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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