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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0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05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周麗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寬得福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陳筠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到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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